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记者获悉,为规范和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促进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地方立法和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制定《〈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据了解,《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分为规定和裁量基准表两部分,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及裁量基准,按照违法行为特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和违法主体性质,确定违法行为的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通用基准,从轻到重设置3至5个等级,采用生态环境部推荐的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计算得出处罚建议。(记者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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