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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娱乐app最新版本下载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结合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按照遴选程序,从县内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企业和农村(以下统称派驻单位),开展产业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培训与指导服务等工作的创新型科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县级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以及考核管理。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的重要讲话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20周年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引领企业转型升级、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泾川“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驱动原则。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用现代农业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瓶颈,通过科技创新,破解企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关键技术难题。

(三)坚持人才下沉原则。汇聚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下沉企业、农村和社区,实现主导产业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全覆盖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由科技局负责管理(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一)管理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需求征集、人员选派、综合协调、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初评、工作总结和监督管理。

(二)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负责对所派出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基本条件把关,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与本单位主体工作的协调衔接,为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科技特派员的遴选、组建与派驻

第八条  遴选范围

县域内农口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

第九条  遴选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热心服务“三农”,自愿到企业、农村和社区生产一线从事科技创新服务。

(二)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为地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型人才(包含高级技师和高级职业农民),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三)身体健康,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条  遴选程序

(一)征集需求。科技局发布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通知,各乡镇和城市社区围绕本区域产业发展、企业、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社区对科技人才的需求,上报科技特派员的专业类型及数量需求。

(二)组织推荐。县域内农口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求,推荐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报送科技局审批。

(三)认定聘用。科技局通过综合评审认定科技特派员人选,报请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发布聘用通知。原则上为两年一聘。

第十一条  组建与派驻

科技局根据县域产业发展布局和农业农村重大科技需求,组建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团,每团设团长1人,成员若干。同时分派个人科技特派员进驻科技型企业、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社区开展服务。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团职责。围绕产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技术攻关,研究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产业需求,协调团内科技人员流转,辐射所辖区域服务。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扩大示范推广,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提高团队的科技素质。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围绕派驻地主导产业科技需求,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深入基层通过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等方式开展科技服务,为乡村产业兴旺和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科技支撑。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  县级科技特派员由科技局根据农事农情完成情况检查与考核。

第十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评分制度,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填写《星空娱乐app最新版本下载科技特派员考核表》。

(二)派驻单位评议。派驻单位根据科技特派员在当地的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等综合情况,对其提出评议意见。

(三)初评、审核。在个人总结、派驻单位评议基础上,由科技局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派驻单位的意见建议上,形成科技特派员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 考核时间和结果运用

科技特派员考核自当年7月至第二年6月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底前考核结束,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装入个人履职档案,为科技人才评优选模的推荐依据。            

第七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2023年7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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